失業金發放期限最長為12個月,具體發放月數取決于繳費年限、失業前繳費情況、失業原因和累計失業天數。
失業金可以領多少個月?
根據《失業保險條例》規定,失業金的發放期限一般為最長12個月。具體發放月數與以下因素有關:
- 繳費年限:繳費年限越長,失業金發放月數越多。
- 失業前所在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:如果失業前所在單位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,則可領取失業金12個月。
- 個人失業原因:因本人主觀原因導致失業的,失業金發放月數為6個月。
- 累計失業總天數:累計失業總天數不滿1年的,失業金發放月數為累計失業天數除以30。
具體發放月數如下:
繳費年限 | 失業前所在單位繳費情況 | 失業原因 | 失業金發放月數 |
---|---|---|---|
不滿1年 | 足額繳納 | 非本人主觀原因 | 3個月 |
1年以上不滿5年 | 足額繳納 | 非本人主觀原因 | 6個月 |
5年以上不滿10年 | 足額繳納 | 非本人主觀原因 | 9個月 |
10年以上不滿15年 | 足額繳納 | 非本人主觀原因 | 12個月 |
15年以上 | 足額繳納 | 非本人主觀原因 | 18個月 |
任何繳費年限 | 未足額繳納 | 非本人主觀原因 | 累計失業天數除以30 |
任何繳費年限 | 足額繳納 | 本人主觀原因 | 6個月 |
任何繳費年限 | 未足額繳納 | 本人主觀原因 | 累計失業天數除以30(上限為6個月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