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業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情況而定:基本失業保險金根據繳費年限分為 12 個月、18 個月和 24 個月;補充失業保險金和特困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期為 12 個月或 18 個月(當地政策規定)。此外,失業者還須滿足非本人意愿失業、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定年限、辦理失業登記等條件才能領取失業金。
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
失業者在失業后可領取失業金,其領取期限根據具體情況而異。
領取時長
- 基本失業保險金:自喪失勞動能力之日起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,領取期為12個月;滿5年不滿10年的,領取期為18個月;滿10年及以上的,領取期為24個月。
- 補充失業保險金:領取期為12個月或18個月,具體由當地政策規定。
- 特困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:領取期為24個月。
領取條件
除了領取期限外,還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金:
-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關系。
- 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(基本失業保險金)或不滿1年(補充失業保險金和特困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)。
- 失業并已辦理失業登記。
領取流程
- 提交失業登記申請。
- 審核通過后,領取失業證。
- 根據失業證領取失業金。
注意:
- 失業金領取期滿后,仍未就業的失業者,可申請失業救濟金,領取期為6個月。
- 失業金領取期內就業的,停止發放失業金。